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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防逐年锻造“法律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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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防行业本身也需要一个规范,在接受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安防行业的利益,如此才能使安防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所以,中国安防也需要建立“法律之盾”,即建立安防行业标准,将安防行业纳入法律轨道。

标签: 安防 公共安全 摄像头

  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安防行业的标准化进程也有了一定发展。然而,安防行业本身也需要一个规范,在接受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安防行业的利益,如此才能使安防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所以,中国安防也需要建立“法律之盾”,即建立安防行业标准,将安防行业纳入法律轨道。

  由于中国的安防行业起步较晚,各个方面都处于发展阶段,它的标准化进程也亟待加快。从06年开始,国内有些地区就相继出台了规范安防的政策,跨出了安防标准化的第一步。到2012年,随着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安防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安防标准化进程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2006年7月,北京开始就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草案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涉及隐私的场所禁装摄像头。由此,防止摄头滥用终于走出第一步。

  2011年3月16日,甘肃省政府发布第78号政府令即《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类应当和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场所,县级以上政府还应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监控中心。从2011年5月1日起,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等场所将禁止安装摄像头等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都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

  2012年2月,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8类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和使用技术防范系统,涉及隐私场所禁装监控。

  2012年9月13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10月1日起,山西省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更衣室、浴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技防产品。同时,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获取的各种资料,保存时限不得少于30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西省安防行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这也是我国安防行业标准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浴室、更衣室及其他私密场所禁装摄像监控系统。

  《条例》规定,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013年伊始,河南、吉林等省相继实施新规,这是安防行业被纳入法制化进程的又一个进步。相信安防行业标准化进程会在2013年年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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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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