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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专家解读山东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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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记者就刚刚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专家。

标签: 建筑节能 住建厅 民用建筑

  将建筑节能监管进一步向前期规划、后期验收环节延伸,明确各级政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主体,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近日,记者就刚刚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专家。

  健全建筑节能闭合监管体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建筑使用过程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左右。《条例》共九章六十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其中有许多创新之处。

  为引导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水平提升,从源头上保障节能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条例》规定,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认定;但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按照鼓励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要求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在已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条例》将建筑节能监管进一步向前期的规划、后期的验收环节延伸,形成了涵盖总规详规编制、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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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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