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共安防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昨日,《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表明,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都要安装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个人不得随意查看监控录像等信息,即使是公安等人员因公查看,在场工作人员也不得少于两人。
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都要安装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个人不得随意查看监控录像等信息,即使是公安等人员因公查看,在场工作人员也不得少于两人。
昨日,《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都应当安装安防系统。包括: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公共活动空间的社会公共区域;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新闻媒体的技术平台;港口、机场、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商贸中心,教育、医疗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等社会成员活动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含轨道交通和非轨道交通),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及其他重要部位等。
安防系统管理单位采获的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5日。留存满15日后,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采获信息审查。对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信息的,可以自行封存或者销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信息的,应当复制后报公安机关,再自行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寻找遗失物品等正当事由可以查看采获信息,但应遵守下列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被采信息查看申请书,说明查看理由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民警现场陪同或者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看采获信息文书进行查看;履行管理使用单位要求的相关登记手续;查看的被采信息应当只限于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看、复制、翻拍、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买卖、扩散采获信息;利用采获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
若违反规定,重点单位的安防系统使用管理人员擅自查看、扩散信息,拟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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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