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9-22-2013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上传人:本站    上传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   下载次数:

摘要: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13)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城镇住宅设计水平,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地方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2011]997号)的文件要求,对《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13)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其中,第5.1.1、5.4.3、5.5.1、5.5.4、5.7.2、5.7.3、6.1.1、6.1.2、6.1.5、6.1.6、6.1.10、6.2.3、6.3.1、6.3.6、6.4.1、6.4.4、7.1.2、7.1.3、7.4.1、7.5.1、7.5.2、7.6.1、8.1.1、8.1.3、8.1.4、8.2.1、8.2.3、8.3.1、8.3.2、8.4.1、8.4.2、8.5.3、9.1.3、9.3.2、9.4.2、9.4.10、10.0.2、10.0.7、10.0.8、10.0.9、10.0.10、11.1.1、11.1.3(4)、11.1.4、11.1.5、11.1.7、11.1.13、11.2.2、12.2.7、12.6.3、12.7.2、12.7.5、12.8.1、12.11.4、13.0.2、13.0.7、13.0.8、13.0.9、13.0.10、14.0.4、14.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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