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研讨
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场所应按《建规》和《高规》以及其它相关的防火规范执行。
新《建规》(报批稿)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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